肝功能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合格:
(一)谷丙转氨酶赖氏法40单位以上。
(二)谷丙转氨酶赖氏法25单位以上,并伴有麝香草酚浊度试验阳性,或其它肝功能检查一项异常者。
(三)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测定阳性者。
泌尿、血液和造血系统、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结缔组织疾病,不合格。
钩虫病(伴有贫血),慢性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阿米巴痢疾,丝虫病,不合格。
丝虫病治愈半年以上,疟疾、黑热病、血吸虫病、阿米巴痢疾、钩端螺旋体病、流行性出血热治愈两年以上,无后遗症,全身情况良好,能担负重体力劳动,合格。
有癫病病史、精神病史、梦游史、晕厥史,神经官能症,癔病,遗尿症,不合格。
13周岁后未发生过遗尿,无其它心理障碍,合格。
中枢、周围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不合格。
影响正常表达的口吃,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