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招生体检标准有关条文
1.教育部、卫生部1999年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格检查标准》既照顾到高等学校招生录取新生时按专业挑选人才的要求,又维护了考生的合法权益。
2.《普通高等院校招生体检标准》条文不可能包罗万象,将人体各系统各科疾病或生理缺陷全部列出。“标准”在掌握上,本着影响高等学校学习的心、肝、肺、肾等重要器官的疾病从严,传染病从严,神经、精神系统疾病从严,一切既往性疾病从宽的原则。
3.《普通高等院校招生体检标准》各条所列出的疾病或生理缺陷,是高等学校录取新生时对考生体格条件的低要求(其意义类似低分数段),特别是以绝对值形式表示的生理值视力、血压等等。
4.考生应如实填写既往病史。全国统一格式的高等学校招生体格检查表病史栏,明确要求既往病史一栏考生必须如实填写。如发现故意隐瞒严重病史及体检作弊者,取消入学资格。
如有药物过敏史的考生只要如实填写,除自己填报志愿时避开不能报考的专业外,在服从分配调剂时不会分配你不宜从事的专业,也不会出现入学复查取消资格的问题;又如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年限、身体素质均符合标准规定要求,在体检标准放宽的情况下,选报自己适合学习的专业一样有录取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