蓄意侵犯或阻碍击球手
除了上述(4)外,防守球员不论用言语或行为,尝试故意在击球手击球后去侵犯或阻碍任何一名击球手,均被视为不公平。
(a) 任何一方的裁判均可裁决该行为是否故意,
(b) 任何一方裁判如认为守方球员的行为为故意,他必须作出以下表率。
(i) 立刻宣布为死球;
(ii) 通知防守队长及另一裁判有关宣布死球原因;
(iii) 击球手无须被判出局;
(iv) 加攻方5分。在这情况下,无论击球手已成功交叉与否,攻方的得分会被记下。(见规则18.11);
(v) 于投球手一方的裁判必须通知防守队队长有关行动的原因,并在可行情况下,通知进攻队队长;
(vi) 该球不被算在该回合内;
(vii) 击球手须决定他们其中一位去接下一球;
(viii) 裁判们须向守方领队及主办当局报告有关事宜,并由有关当局做出适当行动。
危险及不公平投球
(a) 投快短球
(i) 于投手一方的裁判须根据重复次数、高度、方向判断所投出的球是否危险及不公平,或会否对击球手造成身体伤害。击球手的保护装备及技术亦须加以考虑。
(ii) 若当击球手站直时,任何传球高于头部,尽管不构成身体伤害,必应包括为(i)之内。裁判须判定该球为坏球。
(b) (i) 任何长快投球高于站立击球手的腰部,无论会否造成伤害,均被视为危险及不公平。
(ii) 一长慢投球高于站立击球手的肩部,无论会否造成伤害,均被视为危险及不公平。
7. 危险及不公平投球──裁判应采取的行动
(a) 当投球手一方的裁判根据6(a)决定投球为危险及不公平,裁判须判为坏球并当死球时警告投球手,通知另一裁判、守方队长及击球手有关情况。此警告于整局有效。
(b) 如于该局内有重复的情况,投球手一方的裁判须重复以上程序,并向投球手发出后警告。
无论投球手有否互换位置,以上警告均持续有效
(c) 在同一投手于该局内重复以上情况,裁判必须
(i) 判为坏球
(ii) 于死球时指示队长换出该投手。该回合须由另一未曾在前一回合投球的投手完成,而其亦不能于下一回合投球。被换出的投手不可于同一局内投球。
(iii) 向另一裁判、击球手及攻方队长报告有关事项
(iv) 与另一裁判向守方领队及赛事当局报告有关事项,并采取适当行动。
蓄意的长高投球
如裁判根据6(b)认为所提出的长高球为蓄意,便可构成危险及不公平投球,裁判须。
(a) 判为坏球;
(b) 于死球时指示队长更换该投球手;
(c) 重复7(c)的程序。
守方拖延时间
守方任何球员拖延时间均视为不公平。
(a) 如守方队长拖延,或容许其队员拖延时间,裁判如需要立即指示为死球。
(i) 向队长发出后警告。
(ii) 通知另一裁判及击球手有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