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误比赛
1.规则规定下列情况为延误比赛犯规
(1)换人延误比赛。
(2)在裁判员鸣哨恢复比赛后,拖延暂停时间。
(3)请求不合法的替换。
(4)在同一局中再次提出不符合规定的请求:
①发球鸣哨同时或之后提出间断比赛请求。
②无请求权成员提出请求。
③同一队换人后未经过比赛再次请求换人。
④再次请求的第三次暂停,第7次换人。
⑤场上队员拒绝比赛。
2.对延误比赛犯规的裁判方法
(1)只有第一裁判员可以对延误比赛进行判罚。
(2)第二裁判员可以向第一裁判员示意场上延误比赛情况,提醒第一裁判员给予判罚。
(3)在同一场中,对一个队的第一次延误比赛给予“延误警告”,不判罚失球,但需登记在记分表上。
(4)在同一场中,同一队任何一名队员或其他成员造成任何类型的第二次、第三次延误犯规,则均给予出示黄牌的“延误判罚”结果为失一球,并登记在记分表上。
不良行为
1.球队成员对裁判员、对方队员、同队队员或观众造成不良行为,应给予判罚。根据其犯规的严重程度分为三类:
(1)粗鲁行为:违背体育道德原则和文明举止,有侮辱性表示。
(2)冒犯行为:诽谤、侮辱的言语或形态。
(3)侵犯行为:人身侵犯或企图侵犯。
2.对不良行为的裁判方法。对轻微不良行为不进行判罚,以手势或语言进行警告。对粗鲁行为出示黄牌,判该队失一球,对冒犯性行为,出示黄牌,判罚取消一局比赛资格。对侵犯性行为,出示红黄牌,判罚取消一场比赛资格。各种判罚均登记在记分表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