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其中的哪一种情况,该球都必须被放置到原来的位置上。规则18-4谈及了在比杆赛中球员静止的球被同伴比赛者(或其球童或携带品)移动的问题。
这些都是局外者,所以不给予处罚,但球应被重新放置回原处。
后,规则18-5讲述了当一个静止状态的使用中球被另一击球后处于运动状态的球所移动时,该怎么办的问题。
这个静止状态的球,你也猜到了,应被重新放置回原处。下一期将介绍有关运动中的球的相应问题。
现在,我们讨论如果静止的球被移动而没有按照规则18的要求被重新放置回原处的问题,那又该怎么办?
在比杆赛中,这名球员将被给予总共两杆的处罚;如果他已受到了一杆的处罚,那么就只能再处罚一杆;
在比洞赛中,则判为该洞负。更为严重的是,如果在比杆赛中他在记分卡上没有登记那两杆的处罚,他将受到被取消比赛资格的处罚(参见规则6-6d)。
判例
关于高尔夫规则方面的判例现有约1000条,用以解释不常见的特殊情况。
裁决18/10指出有些事情并不是黑白那样的分明:故事是说一个人在靠近一座沙坑处走动,而球正位于附近的位置上且继后又落入沙坑之中。
怎么办?可以肯定的是,此人引起了球的移动,此球须被重新放回原处。
如果此人是球员、伙伴或者他们中任何一人的球童,该球员要受到一杆的处罚。如果此人是对手,在比洞赛中要受到一杆的处罚,除非此球的这种移动是发生在寻找球的过程中。
如果肯定此人没有引起此球的移动,那么就在此球现在沙坑所处的位置上击球。
那么,赛事裁判人员如何处置呢?他们根据现有的证据,比如场地的特点、有关人员与此球之间的距离。
在没有证据表明此人员移动此球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为此球的移动是一种偶然的巧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