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Rule or Rules)
“规则”一词包括
a.高尔夫球规则以及在高尔夫球规则判例中的解释;
b.委员会依照规则33-1和附属规则I制定的任何比赛条件;
c.委员会依照规则33-8a和附属规则I制定的任何当地规则;以及
d.附属规则Ⅱ和Ⅲ中关于球和球杆的规格。
一方(Side)
“一方”是指一个球员,或两个或两个以上互为伙伴的球员。
个人赛(Single)
见“比赛(Matches)”。
站位(Stance)
球员为准备击球而确定了双脚的位置即为做好了“站位”。
规定一轮(Stipulated Round)
“规定一轮”是指除委员会另外认可时外,按正确的顺序打完球场上的各洞。委员会认可可以少于18洞的场合除外,规定一轮的洞数应为18洞。比洞赛中规定一轮的延长见规则2-3。
击球(Stroke)
“击球”是指意在打球并使其移动而使球杆向前的运动,但是如果球员在球杆杆头触及球之前自发地停止下挥杆则他没有击球。
替换球(Substituted Ball)
“替换球”是指无论初始球是处于使用中球、遗失、界外或被拿起的任一状态时,被转为使用中球的球。
球座(Tee)
“球座”是设计用来将球架离地面的用品。它的长度不得超过4英寸(101.6毫米),在其设计和制造上不得有指示打球线或影响球运动的作用。
发球区(Teeing Ground)
“发球区”是指现在准备打球之洞的起始处。它是纵深为两球杆长度、前面和两侧由两个发球区标志外侧边缘限定的方形区域。当球的整体位于发球区以外时,即为发球区以外的球。
三球赛(Three-Ball)
见“比赛(Matches)”。
三人二球赛(Threesome)
见“比赛(Matches)”。
球洞区通道(Through the Green)
“球洞区通道”是指球场内除下列区域以外的所有区域:
a.正在打球之洞的发球区和球洞区,以及
b.球场内的所有障碍区。
水障碍区(Water Hazard)
“水障碍区”是指任何海、湖、池塘、河川、水沟、地表排水沟或其它无覆盖水道(无论有水与否)及其它类似性质的水域。
水障碍区区域界线内的所有地面和水都是该水障碍区的一部分,水障碍区的界线垂直向上下延伸。标示水障碍区界线的立桩和线属于该障碍区内。标示水障碍区界线的立桩为妨碍物。当球位于水障碍区内或其任何部分触及水障碍区时,该球是位于水障碍区内的球。
注1:用以标示水障碍区的立桩或线必须是黄色的。当同时使用立桩和线标示水障碍区时,立桩作为障碍区的识别标识,而线标定障碍区的界线。
注2:委员会可以制定当地规则,禁止在被标定为水障碍区的准环境保护区域内打球。
错球(Wrong Ball)
“错球”是指除球员的下列球以外的任何球;
使用中球;
暂定球;或在比杆赛中按照规则3-3或规则20-7b打的第二球;
并且包括
其他球员的球;
被遗弃的球;
不再是使用中球的球员的初始球。
注:使用中球包括不论允许替换与否实际上已替换了使用中球的球。
错误的球洞区(Wrong Putting Green)
“错误的球洞区”是指除正在打球之洞的球洞区以外的任何球洞区。除委员会另有规定外,错误的球洞区包括球场上的练习球洞区和切击球洞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