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不能手术切除的 NSCLC 的药物治疗
推荐放疗、化疗联合,根据具体情况可选择同步或 序贯放化疗 。同步治疗推荐化疗药物为足叶乙 甙 / 顺铂或 卡铂( EP/EC )与紫杉醇或多西紫杉醇 / 铂类。序 贯治疗 化疗药物见一线治疗。
3.NSCLC 的围手术期辅助治疗
完全切除的II - III 期 NSCLC ,推荐含铂两药方案 术后辅助化疗 3-4 个周期。辅助化疗始于患者术后体力状况基本恢复正常,一般在术后 3-4 周开始。
新辅助化疗
对可切除的III 期 NSCLC 可选择 含铂两药、2 个周期的术前新辅助化疗。应当及时评估疗效,并注意判断不良反应,避免增加手术并发症。手术一般在化疗结束后 2-4 周进行。术后辅助治疗应当根据术前分期及新辅助化疗疗效,有效者延续原方案或根据患者耐受性酌情调整,无效者则应当更换方案。
4.肺癌化疗的原则
(1) KPS 2的肺癌患者不宜进行化疗。
(2) 白细胞少于3.0 × 109/L ,中性粒细胞少于1.5 × 109/L 、血小板少于6 × 1010/L ,红细胞少于2 × 1012/L 、血红蛋白低于8.0g /dl 的肺癌患者原则上不宜化疗。
(3)肺癌患者肝、肾功能异常,实验室指标超过正常值的2倍,或有严重并发症和感染、发热,出血倾向者不宜化疗。
(4)在化疗中如出现以下情况应当考虑停药或更换方案。
治疗2 周期后病变进展,或在化疗周期的休息期中再度恶化者 , 应当停止原方案,酌情选用其他方案;化疗不良反应达 3-4 级,对患者生命有明显威胁时,应当停药,下次治疗时改用其他方案;出现严重的并发症,应当停药,下次治疗时改用其他方案。
(5)必须强调治疗方案的规范化和个体化。必须掌握化疗的基本要求。除常规应用止吐药物外,铂类药物除 卡铂外需要 水化和利尿。化疗后每周两次检测血常规。
(6)化疗的疗效评价参照 WHO 实体瘤疗效评价标准或 RECIST 疗效评价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