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放射治疗
肺癌放疗包括根治性放疗、姑息放疗、辅助放疗和预防性放疗等。
1.放疗的原则
(1)对根治性放疗适用于 KPS 评分≥ 70 分( Karnofsky 评分见附件 2 )的患者,包括因医源性或 / 和个人因素不能手术的早期非小细胞肺癌、不可切除的局部晚期非小细胞肺癌、以及局限期小细胞肺癌。
(2)姑息性放疗适用于对晚期肺癌原发灶和转移灶的减症治疗。对于非小细胞肺癌单发脑转移 灶手术 切除患者可以进行全脑放疗。
(3)辅助放疗适应于术前放疗、术后切缘阳性的患者,对于术后 pN2 阳性的患者,鼓励参加临床研究。
(4)术后放疗设计应当参考患者手术病理报告和手术记录。
(5)预防性放疗适用于全身治疗有效的小细胞肺癌患者全脑放疗。
(6)放疗通常联合化疗治疗肺癌,因分期、治疗目的和患者一般情况的不同,联合方案可选择同步放化疗、 序贯放化疗 。建议同步放化疗方案为 EP 和含 紫衫类方案 。
(7)接受放化疗的患者,潜在毒副反应会增大,治疗前应当告知患者;放疗设计和实施时,应当注意对肺、心脏、食管和脊髓的保护;治疗过程中应当尽可能避免因毒副反应 处理不当导致的 放疗非 计划性中断。
(8)建议采用 三维适型放疗 ( 3DCRT )与调强放疗技术( IMRT )等先进的放疗技术。
(9)接受放疗或放化疗的患者,治疗休息期间应当予以充分的监测和支持治疗。
2.非小细胞肺癌( NSCLC )放疗的适应证
放疗可用于因身体原因不能手术治疗的早期 NSCLC 患者的根治性治疗、可手术患者的术前、术后辅助治疗、局部晚期病灶无法切除患者的局部治疗以及晚期不可治愈患者的重要姑息治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