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糖尿病患者计划妊娠前的咨询
糖尿病患者妊娠前进行全面体格检查,包括血压、心电图、眼底、肾功能,以及糖化血红蛋白(HbA1c),确定糖尿病的分级,决定能否妊娠。糖尿病患者已并发严重心血管病变、肾功能减退或眼底有增生性视网膜病变者应避孕,若已妊娠,应尽早终止。糖尿病肾病者,如果24h尿蛋白定量< 1g,肾功能正常者。或者增生性视网膜病变已接受治疗者,可以妊娠。准备妊娠的糖尿病患者,妊娠前应将血糖调整到正常水平。HbA1c降至6.5%以下。在孕前使用口服降糖药者,最好在孕前改用胰岛素控制血糖达到或接近正常后在妊娠。
二、妊娠期治疗原则
门诊确诊为GDM者,指导患者控制饮食并收入院。GIGT者,可在门诊进行饮食控制,并监测FPG及餐后2h血糖,血糖仍异常者,收入院。
1.饮食控制
(1)妊娠期间的饮食控制标准
既能满足孕妇及胎儿能量的需要,又能严格限制碳水化合物的摄入,维持血糖在正常范围,而且不发生饥饿性酮症。
(2)孕期每日总热量
7531~9205kJ,其中碳水化合物占45%~55%,蛋白质20~25%,脂肪25%~30%。应实行少量、多餐制,每日分5~6餐。饮食控制3~5d后测定24h血糖(血糖轮廓试验):包括0点、三餐前半小时及餐后2h血糖水平和相应尿酮体。严格饮食控制后出现尿酮体阳性,应重新调整饮食。
2.胰岛素治疗
根据血糖轮廓试验结果,结合孕妇个体胰岛素的敏感性,合理应用胰岛素。孕期血糖理想水平控制标准见表1。
表1 妊娠期血糖控制标准[mmol/L(mg/dl)]
类别 血糖
空腹 3.3~5.6(60~100)
餐后2h 4.4~6.7(80~120)
夜 4.4~6.7(80~120)
餐前30min 3.3~5.8(60~105)
凡血糖高于上限时,应用胰岛素或增加胰岛素用量。胰岛素调整后,复查血糖。血糖调整到正常后,每周监测血糖变化,血糖异常者,重新调整胰岛素用量。
3.酮症的治疗
尿酮体阳性时,应立即检查血糖,若血糖过低,考虑饥饿性酮症,及时增加食物摄入,必要时静脉点滴葡萄糖。因血糖高、胰岛素不足所并发的高血糖酮症,治疗原则如下:小剂量胰岛素持续静脉滴注,如果血糖>13.9mmol/L(250mg/dl),应将普通胰岛素加入生理盐水,以每小时4~6u的速度持续静脉滴注,每1~2h检查1次血糖及酮体:血糖低于13.9mmol/L(250mg/dl)时,应用5%的葡萄糖或糖盐,加入胰岛素(按2~3g糖加入1U胰岛素)持续静滴,直至尿酮体阴性。然后继续应用皮下注射胰岛素,调整血糖。
补充液体和静脉滴注胰岛素治疗后,应注意监测血钾、及时补充钾。严重的酮症患者,应检查血气分析,了解有无酮症酸中毒。
4.孕期实验室检查及监测
动态监测糖尿病孕妇血糖,建议采用末梢微量血糖测定、血糖控制不理想时查尿酮体。孕期监测尿糖意义不大,因孕妇肾糖阈下降,尿糖不能准确反映孕妇血糖水平。
(1)HbA1c
糖尿病合并妊娠者,每1~2个月测定一次;GDM确诊后检查,之后根据孕期血糖控制情况,决定是否复查。
(2)肝肾功能
糖尿病伴有微血管病变合并妊娠者应在妊娠早、中、晚3个阶段进行肾功能、眼底检查和血脂测定。GDM A2级者,孕期应检查眼底。
(3)NST
糖尿病合并妊娠者以及GDM A2级,孕32周起,每周1次NST,孕36周后每周2次NST。GDM A1级或GIGT,孕36周开始做NST,NST异常者进行超声检查,了解羊水指数。
(4)B超检查
妊娠20~22周常规B超检查,除外胎儿畸形。妊娠28周后应每4~6周复查1次B超,监测胎儿发育、羊水量以及胎儿脐动脉血流等。
(5)胎儿超声心动检查
孕前糖尿病患者于孕26周至28周进行胎儿超声心动检查为合适孕周。主要了解胎儿心脏情况并除外先天性心脏病。
(6)羊膜腔穿刺
GDM确诊晚,或血糖控制不满意,以及其他原因需提前终止妊娠者应在计划终止妊娠前48小时,行羊膜腔穿刺术,了解胎儿肺成熟情况,同时羊膜腔注射地塞米松10mg,以促进胎儿肺成熟。
5. 分娩时机及方式
(1)分娩时机
①无妊娠并发症的GDM A1级以及GIGT,胎儿监测无异常的情况下,可孕39周左右收入院,在严密监测下,等到预产期终止妊娠;
②应用胰岛素治疗的孕前糖尿病以及GDM A2级者,如果血糖控制良好,可孕37~38周收入院,妊娠38周后检查宫颈成熟度,孕38~39周终止妊娠;
③有死胎、死产史;或并发子痫前期、羊水过多、胎盘功能不全者确定胎儿肺成熟后及时终止妊娠;
④糖尿病伴微血管病变者,孕36周后入院,促胎儿肺成熟后及时终止妊娠。
(2)分娩方式
糖尿病本身不是剖宫产的指征,决定阴道分娩者,应制定产程中分娩计划,产程中密切监测孕妇血糖、宫缩、胎心变化,避免产程过长。
(3)选择性剖宫产手术指征
糖尿病伴微血管病变、合并重度子痫前期或胎儿生长受限、胎儿窘迫、胎位异常、剖宫产史、既往死胎、死产史。孕期血糖控制不好,胎儿偏大尤其胎儿腹围偏大,应放宽剖宫产指征。
6. 产程中及产后胰岛素的应用
择期剖宫产或临产后,应停用所有皮下注射的胰岛素,密切监测产程中血糖,每2小时测定血糖,维持血糖在4.4~6.7mmol/L(80~120mg/dl)。血糖升高时检查尿酮体的变化,根据血糖水平决定静脉点滴胰岛素的用量。见表2
表2产程中持续静脉点滴小剂量短效胰岛素用量
血糖 [mmol/L(mg/dl)] 胰岛素量 (U/L) 静脉滴注液体(125ml/h)
< 5.6(< 100) 0.0 5%葡萄糖乳酸林格液
> 5.6(100~) 1.0 5%葡萄糖乳酸林格液
>7.8(140~) 1.5 生理盐水
>10.0(180~) 2.0 生理盐水
>12.2(>220) 2.5 生理盐水
产后胰岛素应用
GDM A2级者,产后复查FPG,FPG≥7.0mmol/L(126mg/dl),检查餐后血糖水平决定胰岛素用量。孕前糖尿病产后胰岛素用量减少1/2~2/3,并结合产后血糖水平调整胰岛素的用量。GDM A2级或孕前糖尿病患者产后输液可按每3~4g葡萄糖加入1U胰岛素的比例,输液过程中,动态监测血糖水平。产后应用抗生素预防感染。应鼓励糖尿病患者产后母乳喂养。
7.新生儿的处理
新生儿生后易出现低血糖,出生后30min内进行末梢血糖测定;新生儿均按高危儿处理,注意保暖和吸氧等;提早喂糖水、喂奶,动态监测血糖变化以便及时发现低血糖,必要时10%的葡萄糖缓慢静点;常规检查血红蛋白、红细胞压积、血钾、血钙及镁、胆红素;密切注意新生儿呼吸窘迫综合征的发生。
三、GDM的产后随访
所有GDM孕妇产后应检查空腹血糖,空腹血糖正常者产后6~12周进行口服75gOGTT,根据血糖水平确诊为糖尿病合并妊娠,葡萄糖耐量受损合并妊娠或GD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