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短指型(第 I 度)包括部分或全部中节指骨短缩,这种畸形常累及中央指列。拇指仍保留其正常形状和大小,但位于掌骨水平,腕掌关节发育异常,丧失其对掌和旋转功能。亦有全手全部均匀性短小,包括拇指及 2 ? 5 指,且随患儿的生长而生长,与正常手相比明显短小。
2 ).裂手型(第 Ⅱ 度)包括一个指列或中央多个指列更为严重的发育不良,多见于手的尺侧部分。受影响的手指严重者仅保留一个肢芽样赘生物,有时包含骨和软骨的残余。邻近的手指可以出现弯曲倾斜畸形、双指骨、关节发育不全和掌指关节、指间关节的脱位与半脱位。
3.)单一指型(第 111 度)每一个二节指骨的手指,即 2 一 5 指可缩小到只剩下一个肢芽样并有指甲的残指,其拇指可保留其外形和功能,但较短小,亦可伴有部分活动受限。
4 )缺肢畸胎型(第 W 度)手指全部缺如,仅为一驼峰样隆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