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术切除和放射治疗(放疗)仍是治疗口腔癌的两种最有效方法,两者综合应用常优于单独应用。化学治疗(化疗)目前仍属辅助治疗,用于手术前或与放疗配合应用。选择手术抑放疗,除决定于病情外,还取决于经治医生的临床经验与技术以及医院的条件设备。应客观地估计病人情况采用多学科会诊的方法来决定治疗方案。口腔癌治疗的成败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于第1次治疗是否正确。
具备以下条件可采用手术治疗
①无远处转移;能在安全边界内切除原发灶与颈转移灶;
②病变属放疗效果差者;
③手术切除引起的口腔功能损伤不大,或虽大但通过重建或赝复能使其得到相当程度的补偿并取得病人的同意。
通常口腔癌病人初次就诊时极少伴有远处转移。如疑有远处转移,特别是原发癌较小时,应首先排除第2个原发癌。口腔腺样囊性癌可较早发生远处转移,但此癌病程长,原发灶尚可切除者仍可考虑手术。
估计手术可完整切除原始肿瘤与颈转移灶外,还可切除其周围一定量的正常组织而不危及重要组织如颈内动脉、颈总动脉、脑组织等,即可考虑手术切除。CT虽有助于估计癌瘤侵犯范围,但仍可在术时发现其侵犯范围比原先估计的要大。这种情况在术前应充分考虑。手术野残留肉眼可见的癌组织即使很少,亦将使手术治疗失败或大大降低治疗效果。术前估计能完整切除癌瘤但可能安全边界不够,经过术前放疗和/或化疗后癌瘤有缩小亦可考虑手术,亦可先手术后放疗。
有下列情况时放疗效果差
①口腔腺上皮来源的癌、疣状鳞癌、鳞癌中心坏死缺氧者对放疗不敏感或虽敏感但放疗后仍会有残癌。
②癌侵犯或紧贴骨质,如牙龈癌、硬腭癌或舌、颊粘膜、口底等处癌侵犯上、下颌骨时。骨组织易受放射线损伤,勉强达到放疗根治量常导致骨坏互以致还要进一步手术。
③已有明确颈转移灶。口腔癌的颈转移灶难以用放疗根治,故宜手术。即使小的原发癌可用放疗控制,但从放疗开始到结束约需2个月左右才能作颈部手术,此时颈转移灶可能发展到难以手术,因此还是作原发灶与颈转移灶的联合根冶术为妥。除非原发癌已较晚,否则可考虑作原发与颈转移灶的术前放疗后再手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