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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福康养生 > 查疾病 > 肠易激综合征诊断标准

肠易激综合征诊断标准

  反复发作的腹痛或不适,最近3个月内每个月至少有3天出现症状,合并以下2条或多条。

  1、排便后症状缓解。

  2、发作时伴有排便频率改变。

  3、发作时伴有大便性状(外观)改变。

  诊断前症状出现至少6个月,近3个月满足以上标准。

  不适意味着感觉不舒服而非疼痛。在病理生理学研究和临床试验中,筛选可评估的患者时,疼痛和(或)不适出现的频率至少为每周2天。

  功能性腹胀

  必须包括以下2条

  1、3个月内每月至少有3天反复出现腹胀感或肉眼可见的腹部膨胀。

  2、没有足够的证据诊断功能性消化不良、肠易激综合征(IBS)或其他功能性胃肠疾病。

  诊断前症状出现至少6个月,近3个月满足以上标准。

  功能性便秘

  1、必须满足以下2条或多条。

  a .排便费力(至少每4次排便中有1次)。

  b .排便为块状或硬便(至少每4次排便中有1次)。

  c .有排便不尽感(至少每4次排便中有1次)。

  d .有肛门直肠梗阻和(或)阻塞感(至少每4次排便中有1次)。

  e .需要用手操作(如手指辅助排便、盆底支撑排便)以促进排便(至少每4次排便中有1次)。

  f .排便少于每周3次。

  2、不用缓泻药几乎没有松散大便。

  3、诊断IBS的条件不充分。

  诊断前症状出现至少6个月,近3个月满足以上标准。

  功能性腹泻

  至少75%的时间内大便为不伴有腹痛的松散(糊状)便或水样便。

  诊断前症状出现至少6个月,近3个月满足以上标准。

  非特异性功能性肠病

  肠道症状不是由器质性疾病所致,且不符合前面定义的疾病诊断标准。

  诊断前症状出现至少6个月,近3个月满足以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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