癫痫病按发作分类具有简单明了、易于掌握,并能指导临床治疗的优点,但仅以发作分类来命名癫痫尚不能真正反映其病因、年龄特点及转归。
一方面不同病因引起的癫痫病可能有相同的发作症状。例如良性婴儿肌阵挛性癫痫和Lennox-Gastaut综合征均以肌阵挛发作为主要临床表现,但两者的发病年龄、临床特点和预后均有明显的不同;另一方面,同一种疾病,甚至在同一时期可有多种发作形式。
为此,国际抗癫痫联盟在1985年提出了癫痫和癫痫综合征的分类,经多次修订1989年提出了新的现行癫痫和癫痫综合征的分类方法,其分类原则主要有两方面:其一是按发作形式及脑电图改变分为部分性和全身性。其二是按病因将癫痫分为特发性、症状性及隐原性。
特发性是指除可能与遗传因素有关外找不到其他病因,起病往往与年龄有关;症状性是指体内存在明确的致病病因;隐原性癫痫推测是症状性的,但其病因可能隐藏着未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