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职业病学

  提到职业病,你可能会想到很多,比如尘肺,职业中毒以及职业性皮肤病等等。其实含有一门专门的学科,即职业病学。那么你对职业病学,你了解多少呢?它在现代的中国有哪些发展呢?它的范围和任务有哪些呢?通过下文来了解一下吧。

  职业病学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各国法律都有对于职业病预防方面的规定,一般来说,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疾病才能称为职业病。

  在生产劳动中,接触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有毒化学物质,粉尘气雾,异常的气象条件,高低气压,噪声,振动,微波, X射线,γ射线,细菌,霉菌;长期强迫体位操作,局部组织器官持续受压等,均可引起职业病,一般将这类职业病称为广义的职业病。对其中某些危害性较大,诊断标准明确,结合国情,由政府有关部门审定公布的职业病,称为狭义的职业病,或称法定(规定)职业病。

应用临床医学多学科的方法,对职业病德病因、临床表现、诊断、治疗、康复以及劳动能力鉴定等进行研究,形成了预防医学转变为临床医学范畴中的一个独立学科—职业病学,这也就是职业病学的定义。

  中国政府规定诊断为规定职业病的,需由诊断部门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规定职业病患者,在治疗休息期间,以及确定为伤残或治疗无效而死亡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或职业病待遇。有的国家对职业病患者给予经济赔偿,因此,也有称这类疾病为需赔偿的疾病。职业病的诊断,一般由卫生行政部门授权的,具有一定专门条件的单位进行。

  职业性有害因素种类繁多,他们可以作用于人体不同的器官,可以引起以某一种临床表现为主要特征的全身性疾病,也可以表现为某一种临床体征。职业病表现多种多这样可涉及多个临床学科,如呼吸科、血液病科、神经精神科皮肤科、眼科等故许多职业病夜属于这些临床学科的疾病之一。应用临床医学多学科的方法,对职业病德病因、临床表现、诊断、治疗、康复以及劳动能力鉴定等进行研究,形成了预防医学转变为临床医学范畴中的一个独立学科—职业病学,这也就是职业病学的定义。

  1、职业病学科的崛起和发展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时,全国没有一所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机构及专门从事职业病学的专业医师。随着工农业生产发展,1956年9月在天津建立起我国第一个独立研究机构“天津市劳动卫生研究室”。到1959年时,一些省、市、自治区级和某些大城市共有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机构十余所。1970年前后,全国廿余省市均建立了职业病防治机构。文革后阶段,周恩来总理提出要尽快弄清中国的公害情况,恢复了劳动卫生职业病的研究工作。1983年在全国和七个区域建立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中心,世界卫生组织先后在北京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卫生职业病研究所和上海医科大学预防医学研究所成立了二个职业卫生合作中心。目前这个领域的专业人员已达30000余人。近十年来培养出硕士研究生百余名,博士研究生10余名,1986年中华劳动卫生职业病学会下建立了职业病学组。

  2、专业书刊的诞生和丰富

  1983年“中华劳动卫生与职业病杂志”诞生,适应了当时专业学科飞速发展的需要,对科研成果,工作经验进行学术交流,促进了学科进一步发展,但偏重于劳动卫生学。1988年中华劳动卫生职业病学会下的职业病学组创办了以刊登职业病临床、科研内容为主的“中国工业医学杂志”,对促进职业学科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目前,向全国发行的劳动卫生职业病杂志已发展到近十种(工业卫生与职业病、职业医学、劳动医学、化工和职业病等)。

  1953年张一飞编写了“工业病学”,此后相继有些英国、苏联的职业病学书籍译成中文。1959年吴振球编写“职业中毒”一书。1965年顾学箕等编写了“劳动卫生与职业病”一书,本书以小量篇幅对职业病作简要重点介绍。此后有关书刊几乎绝迹。直到1972年,吴执中教授组织所在单位临床部全体同志编写了一本30余万字的“职业病临床手册”,本书只有诊断治疗,缺乏理论。此后,吴执中教授根据广大基层职业病防治人员需要一本反映我国职业病防治实践又为实践服务的专业书籍,发起并组织了全国各地有实践经验的职业病临床工作者分工执笔,编写了本专业的大型专著“职业病”。

  3、科学研究工作

  五十年代初重点在矽肺、铅、苯、汞和农药中毒的调查研究;南方高温车间则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中暑发生。此后,组织了全国性矽肺普查二次:1975~1958年普查近10万余人;1934年普查了290多万从事粉尘作业工作,基本摸清了我国矽肺发病和分布情况。此后对石棉肺等其他粉尘进行了调查。1979~1981年对五种常见毒物(铅、苯、汞、有机磷农药和三硝基甲苯)接触工人近100万人进行普查;于1982~1983年对砷、苯、铅、石棉、联苯胺、氯甲醚和焦炉逸散物(多环芳烃)等8种工业致癌物作业工作近16万人的肿瘤发病(死亡)情况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初步摸清了我国几种主要职业性致癌物的危害情况。

  天津市劳动卫生研究室在国内首先证实了有机磷酸酯类中毒的胆碱脂酶活力学说,建立了胆碱酯酶活力酸度计测定方法,并在研究,调研基础上提出正常值和中毒分级标准,在第一届全国科学大会上受部嘉奖。六十年代以后在矽肺的研究方面,收集、筛选了756种中草药和662种化学合成药,并研究治疗机理,发现克矽平具有保护吞噬细胞作用;汉防已甲素有抑制矽肺前胶原形成的作用,1978年该课题荣获全国医药科学大会奖。在治疗铅、汞中毒方面,应用了中科院药物研究所丁光生研制合成的,我国首创的中毒解毒剂二疏基丁二酸钠,肯定了其临床驱铅、驱汞的效果,第一个在国际学术会议上正式报告。上海药物化学家王秩福首先合成解磷定,经毒理学、药理学和临床等协作研究,证实了其解毒效果,为抢救有机磷农药中毒做出了贡献。

  职业病学的范围

  随着职业医学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现代职业病学研究和服务的范围不仅局限于防治法定职业病,而其还包括防治与职业相关的疾病和损伤,早期检出和防止职业有害因素引起人体健康的亚临床病变,以及纺织职业有害因素的长期效应和对子女的影响。

职业病学的范围

  职业病是在劳动过程中由工作环境或环节的职业性有害因素直接作用于人体引起的疾病。 职业性有害因素与职业病有着明显的因果关系,例如,矿工因接触含硅粉尘而引起的白血病等。许多国家由政府立法明文规定了职业病的范围,将列于职业病名单上的疾病称为法定职业病或规定的职业病。

  由于各个国家经济发展水平、法律法规规定对劳动者保护水平的差异和变化,各国所规定的职业病范围通常不同,。且经常进行修订而致职业病名单发生变动。许多国家法规还按法定,对法定职业病患者给予经济补偿,因而这些疾病又称为需补偿的疾病。法定职业病一般由国家确认并经法定程序公布。我国卫生部于1957年颁布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中,曾确定了种法定职业病。1987年该规定经过修订由卫生部、劳动部、财政部和全总工会联合发布,在修订的职业病名单中规定了9大类99中职业病。其中职业中毒51种,尘肺12种,职业性物理因素疾病6种,职业性传染病3种,职业性皮肤病7种,职业性眼病3种,职业性耳鼻喉疾病2种,职业性肿瘤8种,其它职业病7种。2002年卫生部修订的职业病名单中规定了10大类115种职业病,其中尘肺病13种,放射性物质类11种,职业中毒56种,物理因素职业病5种,生物因素职业病3种,职业性皮肤病8种,职业性眼病3种,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3种,职业性肿瘤8种,其它职业病5种。

  职业病学的任务

  职业病学的任务在于进接触职业有害因素得作业者,进行必要的医学检查,以便查明作业者受检当时的健康情况,称为职业性健康检查。定期和系统地对接触职业有害因素作业者行健康检查和健康监护, 保护劳动者健康对进行健康检查(包括就业作业者采取保护性措施,称为职业性健康监护。就业前体检目的在于发现拟从事有害因素作业者是否患有职业禁忌症,防止其因接触有害因素发生健康损害;前的健康检查和上岗后的定期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对有害因素同时也为了掌握职业有害因素作业者接触之前的健康基础情况。上岗后的定期体检,则可动态地观察作业者的健康变化,并结合生产环境监测和生物监测结果,分析与职业有害因素的关系,以期及时发现和防止职业有害因素对作业者健康引起不良健康效应、临床病症或长期影响。因此,职业性健康检查和健康监护是职业医学的重要任务,也就是职业病第二级预防的有效手段。职业病学涉及下列工作范畴:

  1、职业性病伤的诊断

  除依据相应的临床表现与实验室检查结果外,必须获得可靠的职业史,并结合现场职业卫生调查资料,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对已有国家诊断标准或者行业诊断标准的职业病,应遵循诊断标准进行职业病的诊断。职业病诊断是一项政策性科学都很强的工作,它不仅关系到患者的治疗与康复,也涉及到现场的处理和对其他接触者的及时预防。同时,它还是工伤保险处理的医学依据,因此与工人、企业和国家的利益密切相关。

  2、职业性病伤的治疗与康复

  包括去除或对抗病因的治疗、对症治疗、支持治疗和康复治疗等,绝大多数对症、支持和康复治疗方法 来源于有关临床学科。通过治疗康复措施,可使职业性病伤患者恢复健康或减轻因职业病而致伤残的程度。

  3、劳动能力鉴定

  遵照国家法规的要求,依据可靠的医学检查结果,在职业性病伤者医疗终结时,对其健康状况进行客观科学的医学鉴定,对其是否调离原工作岗位和对职业禁忌证提出意见,对其劳动及生活上失能的情况进行客观的评估。对在国家颁发的社会保险法规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仍未能康复的患者,根据国家发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进行致残程度的鉴定,目的为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变动的权利,是企业实施职工工伤保险的医学依据。

  4、职业性病伤的预防

  对职业病、工作有关疾病和职业性外伤的预防,应包括原生级和三级预防。加强原生级预防(包括对企业管理者和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知识培教育、生产过程的自动化或管理化等)和第一级预防(包括卫生标准的研制和执行等),是根本、有效的预防。职业病、工作有关疾病和职业性外伤的早期发现和早期诊断,属第二级预防,早期治疗和早期康复属于第三季预防。

  5、职业病范围的修订和职业病标准的研制

  卫生部组织全国卫生标准委员会职业病诊断标准分委员会,集中各地技术力量,开展我国职业病诊断标准的研制工作。在充分总结国内临床经验和参考国外资料的基础上,研制职业病的国家诊断标准(GB),至1997年底,已制定有74种职业病的国家诊断标准,形成了我国特有的职业诊断标准系列,对全国职业病的诊断、治疗及管理工作起到了指导作用。随着职业医学的发展,特别是《职业病防治法》颁布以后,将全面制定和修订职业病诊断标准,使之进一步完善。

  6、职业病报告统计分析

  职业病报告统计分析数据,是我国制定职业病预防控制对策的重要依据。建国后我国曾对重点职业病的发病情况组织过数次全国范围的调查,如20世纪70年代初的五年矽肺普查,70年代末的铅、笨、汞、三硝基甲苯、有机磷农药、锰中毒普查,80年代职业性肿瘤流行病学调查,1986年开展了全国矽肺流调结果。这些大型调查掌握当时全国主要职业病的发病情况,为国家制定预防控制对策提供了可靠的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43条、第44条对职业病的报告作出了明确规定。

  职业病报告实行以地方为主逐级上报的办法,统计报告工作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国家指定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统计报告工作。不论是隶属国务院各部门,还是地方的企、事业单位发生的职业病,一律由所在地区的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疾病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统一汇总上报。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制定相应的疾病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职业病报告工作,被指定的单位应设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具体工作。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是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疾病控制机构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向当 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劳动保障部门接到确诊为职业病的报告时,应当依法做出处理。依照《职业病报告办法》的规定,急性职业病由初接诊的任何医疗卫生机构在24小时内向患者所在地的疾病控制机构发出《职业病报告卡》。凡有死亡或同时发生3名以上急性职业中毒以及发生1名职业性炭疽时,接诊的医疗机构应立即电话报告患者所在地的疾病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并及时发出报告卡,疾病控制机构在接报告后报卫生部,并即赴现场,会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事故发生单位及主管部门,调查分析发生原因,并填写《职业病现场职业卫生学调查表》,并报送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一级疾病控制机构,同时抄送当地社会保障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尘肺病、慢性职业中毒和其他慢性职业病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授有职业病诊断权的单位或诊断组负责报告,并在确诊后填写《尘肺病报告卡》或《职业病报告卡》,在15天内将其报送患者单位所在地的疾病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

  凡有尘毒危害的企、事业单位,必须在当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向所在地的疾病控制机构报告当年度生产环境有害物质浓度测定和工人健康检查情况,各区县级疾病控制机构必须在当年十月十日前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职报机构报送当年的职业卫生工作报表。

  结语:本文主要给大家介绍了关于现代中国职业病学的发展历程,同时还提到了它的范围和任务,对于这些内容,你是不是有了更多的认识呢,职业病学的发展,对于医学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