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羽毛球裁判规则
4.1 裁判长对竞赛全面负责。
4.2 临场裁判员主持一场比赛并管理该场地及其周围。裁判员向裁判长负责;未设裁判长时,向竞赛负责人负责。
4.3 发球裁判员负责宣判发球违例(规则3)。
4.4 司线员负责宣判界内球或界外球。
4.5 裁判员应维护和执行《羽毛球比赛规则》,及时地宣判“违例”或“重发球”等。
4.6 裁判员对申述应在下一次发球前作出裁决。
4.7 裁判员应使运动员和观众能了解比赛的进程。
4.8 裁判员可与裁判长磋商、安排、撤换司线员或发球裁判员。
4.9 裁判员不能推翻司线员和发球裁判员对事实的裁决。
4.10.1 在缺少临场裁判人员时,裁判员应就无人执行的职责作出安排。
4.10.2 有临场裁判人员不能作出判断时,由裁判员执行他的职责或“重发球”。
4.11 裁判员有权暂停比赛。
4.12 裁判员应记录有关的情况并向裁判长报告。
4.13 裁判员应将所有仅与规则问题有关的申述提交裁判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