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条 将死和困毙
3.1 一方的棋子攻击对方的帅(将),并在下一着要把它吃掉,称为“照将”,或简称“将”。“照将”不必声明。
被“照将”的一方必须立即“应将”,即用自己的着法去化解被“将”的状态。

如果被“照将”而无法“应将”,就算被“将死”。
3.2 轮到走棋的一方,无子可走,就算被“困毙”。
第4条 胜、负、和
4.1 对局时一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输棋(负),对方取胜:
4. 1.1 帅(将)被对方“将死”。
4. 1.2 走棋后形成帅(将)直接对面。
4. 1.3 被“困毙”。
4. 1.4 在规定的时限内未走满规定的着数。
4. 1.5 超过了比赛规定的迟到判负时限。
4. 1.6 走棋违反行棋规定。

4. 1.7 走棋违反禁例,应变着而不变。
4. 1.8 在同一棋局中,三次“犯规”。
4. 1.9 自己宣布认输。
4. 1.10 在对局中拒绝遵守本规则或严重违反纪律。
4.2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和棋:
4. 2.1 双方均无可能取胜的简单局势。
4. 2.2 一方提议作和,另一方表示同意。
4. 2.3 双方走棋出现循环反复三次,符合“棋例”中“不变作和”的有关规定。
4. 2.4 符合自然限着的回合规定,即在连续60个回合中(也可根据比赛等级酌减),双方都没有吃过一个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