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配伍七情应改称中药七情(2)

  二者的联系与区别

  《神农本草经》云:“药有阴阳配合,子母兄弟,根茎花实,苗皮骨肉。有单行者,有相须者,有相使者,有相畏者,有相恶者,有相反着,有相杀者。凡此七情,合和视之。当用相须相使者良,不用相恶相反者。若有毒宜制,可用相畏相杀。”“合和”中的“合”,有聚集、会集的意思,亦即药物的组合、合用。“合和”指药物的聚集、组合要达到“和”的效果,“合和”中重点强调的是“和”。“和”从字面上解释有多个意义,其主旨是指和谐、协调、平息争端。“和”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重要内容,中药诞生于中华文化的沃土中,也是中华文化的一个部分,中药理论打上中华文化的烙印是很正常的。

  从药物合用情况来看,相须、相使增强疗效,“当用”。相畏、相杀抑制或消除药物的毒副作用,“可用”。这四种药物合用产生了“和”的效果。相恶相反的合用关系,减弱药物功效,或产生、增强药物毒副作用,对人体不利,对药物功效的发挥不利,不能产生“和”的效果,故“不用”。这里就将药物的合用分为了两个大类:和与不和。和者将之利用,固定下来,扩大其作用,上升为配伍关系。不和者加以限定、避免,使之停留在药物合用的阶段,将之阻格于配伍之外,而成为配伍禁忌的内容。也可以说药物七情中,其实只有4种关系是配伍,2种关系是药物合用,且是不利的合用,属于配伍禁忌。还有1种是单味药应用的形式。

  所以,药物合用和配伍的联系与区别是:先有药物的合用,在其基础上将有利的药物合用发展升华为药物配伍。药物配伍来源于药物合用而又不同于药物合用,两者的主要区别点是“和”与“不和”。也可以说药物合用后来产生了分歧,即“和”者称之为配伍,“不和”者则是配伍禁忌。

  误解产生的根源

  上述所引《神农本草经》中的一段话中,有关药物七情的这段文字中先后出现了“配合”、“七情”的字眼,且都是有关用药内容的方面,药物的配伍又来源于合用,这也可能是现在断章取义,将“中药七情”混称为“中药配伍七情”,或将六种药物合用的关系统称为配伍的原因。

  其实,这段文字中可以读出的意思有三点:一是强调药物的配合。虽然药物用药部位有根茎花实、苗皮骨肉的不同,药的性味有寒热、辛苦酸甘咸等的差别,但药物配合要融洽和谐。二是讲药物使用的几种情况,即单行、相须、相使、相畏、相杀、相恶、相反七种用药的情况,而非“配伍七情”。三是明确提出药物合用情况要区别对待,有“当用”、“不用”、“可用”之分,这也是目前大家公认的中药配伍理论对临床用药的指导意义所在:充分发挥药物相须、相使关系;充分利用药物的相畏、相杀关系;尽量避免药物的相恶、相反关系。

  人类发现、利用药物的本身就是一个趋利避害的过程,在使用药物的过程中,对人体没利、对药物应用不利的药物合用必然会被人们放弃和淘汰,形成“配伍禁忌”。对人体有利的药物合用必将传承下来,形成“中药配伍”。

  悖论与建议

  根据现在七版全国统编中药学教材中对配伍的定义“根据病情需要和药物特点,有选择地将2味以上的药物组合应用”,如果将中药七情称为配伍七情的话,既然是配伍内容,就是有目的选择的药物,就应当是对人体有利的方面,而在用药禁忌中首先列举的却是配伍禁忌“十八反”和“十九畏”,即七情中属于相恶和相反的关系。这样一来,七情中相恶、相反的关系就有两个归属:既是配伍七情内容又是配伍禁忌内容,这使得关于“配伍”的定义、“配伍七情”和配伍禁忌之间形成了悖论。

  为避免这种情况发生,建议将现行“中药配伍七情”(或单行与六种配伍关系)的提法,改称为“中药七情”(或单行与六种药物合用关系),以防发生误解。

  中药的配伍和合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中药配伍来源于中药合用,但两者有质的不同。合用是任意两味药的组合,没有其他条件的限制,可以产生相须、相使、相畏、相杀、相恶、相反的结果。配伍是根据病情的需要和药性的特点将两味以上药物组合,以利于人体和药物的治疗作用。所以,相须、相使、相畏、相杀是配伍关系,而相恶、相反应是配伍的禁忌。“中药配伍七情”应改称“中药七情”。

中药配伍七情应改称中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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