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酒之人 醉在情怀(3)

  酒令篇 律令

  律令,是指在酒宴上对宾主都具有类似法律的约束作用的酒令。这种酒令有的是酒宴上临时制定的,有的是长期沿袭成习的,还有的是根据当时法律条文制定的。

  例如,隋代的律令规定:“末座者,连饮三杯,为‘蓝尾’。”(《石林燕语》卷八引侯白《酒律》)因为当时酒壶使用还不普遍,酒宴之上一般都是置放盛酒之樽,由主人或令官手持酒勺给每位客人舀酒。舀酒先从首座舀起,直到末座,间隔时间比较长,所以人们就想出了一个弥补的办法,立了条规矩,即凡末座者须连饮3杯,以解酒馋。这条律令直到唐朝还在使用。故白居易有“三杯蓝尾酒”之说。

  再如清代,张潮参照《刑法志》的条款制订了《酒律》,将酒宴中人们常犯的过失:扰乱座次、无故不行令、犯讳、骂人、跌毁席上器物等,依情节轻重,分为“笞、杖、徒、流、罚”五等刑罚:

  酒宴上,轮到某人行令,“本无可辞之理,而故意推辞者,笞刑三十。”笞刑三十,按刑律应用竹板敲30板。用在酒筵上,就是罚酒30分——3杯;

  酒宴上“犯讳”,即“说破令中所禁忌之字”,如酒令禁言“3”字,某人不小心漏出一个“3”字,就须按律“杖一百”——折酒100分,即罚酒10杯;

  古人饮宴时非常讲究座次,“或序齿、序地,或序分、序爵,各有一定不易之理。”倘若有人坐错了位置,扰乱了座次,便要予以“徒一年”的处罚。依刑律,“徒一年”就是监禁一年或罚作劳役一年。应用在酒筵上,就是由宾客降为佣人,手执酒壶为大家斟酒一轮,也可罚酒一杯以代;

  “凡于席上骂人者,杖一百,流三千里。”饮宴中的“流刑”,就是在距席3尺的地方罚站,直到酒令行完方可归座。也可饮酒3杯代罚;

  “跌毁席上器物者,罚俸二年;仍限三日内,措办还主。”损坏酒器,要“罚俸二年”——罚酒2杯,还必须在3天内赔还主人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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