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领生育津贴
以上海为为例,根据《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以及《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实施中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领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
申领条件
1.具有上海市城镇户籍;
2.参加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验;
3.属于计划内生育;
4.在按规定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生产或者流产(包括目然流产和人工流产)。
符合上述条件的,按下列期限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1.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分娩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2.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3.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个半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4.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按照前款第1项、第2项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生育女性,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1 .难产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2.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一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3.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